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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由于易加工、易吊装等优点,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木质包装主要由原木制造,仍是林木有害生物跨境传播的载体,可传播松材线虫、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甲等众多有害生物。在货物进出口时,海关会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检查是否有IPPC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坚决守牢国门生物安全关口。
松材线虫
天牛幼虫
白蚁
木质包装中检出的常见有害生物
一、木质包装的概念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天然木质材料。
可以是: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现场检疫常见的木质包装
不包括: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它去除有害生物的处理且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锯末、刨花木、丝;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现场检疫常见的非木质包装
二、IPPC标识的概念
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简称IPPC)出台的ISPM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要求,在出口前必须对木质包装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加施合格的IPPC标识: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代码;
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
YY—处理措施代码,即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硫酰氟熏蒸处理为SF,热处理为HT,介电加热DH,窑干处理为KD。
加施合格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实物图
三、如实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及代码。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进境散装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含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货主或其代理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填写《进境散货木质包装申报单》,包括货物是否使用木质包装、是否有垫舱木料、来源国家、数量、是否有IPPC标识、是否卸离运输工具等要素。
四、海关检疫
(一)针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监管
只有获得海关许可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才能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标识。
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获得资质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且无有效技术整改方案的,不准出境。
(二)针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监管
1.已申报,已加施IPPC标识: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2.已申报,未加施IPPC标识: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3.未如实申报:对未申报使用木质包装但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木质包装严重违规: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将木质包装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此外,海关实施检疫时,发现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经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除害处理主要方式:
五、处罚情形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二)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四)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二)未按海关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三)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六、典型案例
A公司进口一票货物,申报时未勾选天然木托,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未申报的天然木托1000件。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构成法定检疫物未申报的违法行为,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决定对A公司处罚款2000元。
| 来源:阿拉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