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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优化备案手续,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发布通知,自2025年1月20日-27日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应当向海关备案。近年来,海关总署不断简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材料,并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对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实施备案,支持企业全程网上办理备案手续。此次,海关总署拟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手续,规范备案管理,压缩备案时间,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征求意见稿》共1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简化备案材料。企业办理食品进口商备案仅需填报《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取消3份备案材料;将食品进口商备案填报内容由20项精简至16项,企业只需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联系人、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填报内容由20项减少至最少10项,企业仅需填报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地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压缩备案时限。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海关办理时限统一明确为3个工作日,提升备案工作效率,提高政务服务可预期性。
(三)精简备案流程。依托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应用,对企业基本备案信息一次性采集,避免企业重复录入;支持企业在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时,同时勾选申请食品进口商备案,支持企业“一次备案多个事项”。
(四)优化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办理备案变更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在食品进口商出现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等情形时,海关可以主动注销食品进口商备案,建立退出机制。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欢迎会员单位和国内外相关机构将意见反馈至协会邮箱 fcc@ciq.org.cn
我会将整理各方反馈情况上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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