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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动植物检疫领域改革,优化和规范海关动植物检疫业务,海关总署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13项动植物检疫领域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见附件),并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公开征求动植物检疫领域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自2015年1月17日至2月1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在实际的工作中,部分管理办法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已不能满足业务要求,部分要求与现行规定冲突,与“放管服”要求不符,需根据新文件、新要求及时修订。
(一)与现行法规、公告、国际标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表述一致。
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中“盗用”删除。《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增加“根据情况”。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删除。将《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删除。将《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境前····确认”删除。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再利用”删除。删除《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三);第二十五条“报检····证明”。更正《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部分内容。将《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四)、第三十四条(一)、第四十一条(五)删除;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注册登记”删除。
(二)为落实“放管服”要求。
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出境新鲜水果果园、出境新鲜包装厂、境外水生动物养殖和包装企业、境外粮食生产加工企业有效资质改为5年与进口饲料、出境水生动物等企业注册登记年限保持一致。将《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中“面积在100亩以上”删除;将第五条(三)中“植保员”修改为“技术人员”;将“冷冻水果”要求删除;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出境货物换证凭证单”删除。将《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删除;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出具《抽/采样凭证》”。删除《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删除《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部分表述。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增加“抽查”。将《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增加“现货交易”。
(三)更正部分表述。
将《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正本)”删除;将第十一条“检验检疫结果单”更改为“结果”。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部分表述修订为与现行管理模式一致。
此外,对规章中涉及的部分文书进行调整。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欢迎会员单位和国内外相关机构将意见反馈至协会邮箱 fcc@ciq.org.cn
我会将整理各方反馈情况上报海关总署
动植物检疫领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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