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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指南丨进口原油通关便利化政策知多少
2024-05-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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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即未经加工处理的石油。一种黑褐色并带有绿色荧光,具有特殊气味的粘稠性油状液体,是烷烃、环烷烃、芳香烃和烯烃等多种液态烃的混合物。原油经炼制加工可以获得各种燃料油、溶剂油、润滑油、润滑脂、石蜡、沥青以及液化气、芳烃等产品,它是现代工业和全球经济的基础之一,几乎所有领域都离不开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是原油进口大国,据海关统计,2023年全年原油累计进口56399.40万吨,同比增长11.00%,相当于每日进口1128万桶。为提高进口原油通关效率,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海关不断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保障我国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那么海关对进口原油的通关便利化政策有哪些呢?本文主要介绍包括“先放后检”“依企业申请重量鉴定”、采信管理等在内的进口石油通关便利化政策。


一、进口原油

“先放后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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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进口原油“先放后检”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进口原油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货物靠港后,先由海关实施现场检查,无异常的即可卸货和提离,海关实验室检测不影响卸货和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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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势


1.通关效率显著提升。进口原油检查主要包括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合格评定等环节,对于符合“先放后检”政策的进口原油实现实验室检测与原油运输同步进行,将“线性流程”变为“并联作业”,压缩货物通关时间约60%。


2.企业负担明显减轻。为企业省去了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时的岸罐租用费,还同时降低了原油运输船舶的滞港风险,有效降低企业资金占用和库存积压。


3.港区库容压力有效缓解。实施“先放后检”后,进口原油提货速度加快,罐容周转效率提升,有效缓解滞港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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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现场查验并符合要求后,收货人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但须经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口原油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2.现场检查如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3.根据国家标准《原油》(GB 36170-2018)的相关强制性要求,进口原油中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质量分数)应不大于10μg/g。不符合该标准的进口原油,应依法实施退运等措施。




二、“依企业申请实施

重量鉴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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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对进口大宗商品从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进口原油企业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申报时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通过勾选“需要重量证书”的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进口原油企业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在申报时无需勾选“需要重量证书”,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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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势

“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赋予进口原油企业充分的自主权。进口企业可以根据贸易方式和自身实际,灵活选择是否由海关实施重量鉴定。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让通关效率更高、速度更快,显著减少原油运输仓储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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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等现行法律法规,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调整后,海关仍保留实施重量鉴定的职能,需要依职权对进口原油实施重量鉴定时,海关可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抽查验证。



三、进口原油采信管理

根据《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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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实施采信的进口原油(HS编码2709000000),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对未选择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口原油,海关按照原有法定检验程序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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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采信管理政策优势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各产地原油品质稳定,不合格情况少。进口原油第三方检测市场成熟,企业一般不以海关证书作为贸易结算依据。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结果采信,无需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实现即靠即放,进一步加快货物通关速度,满足企业生产需求,有力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石化工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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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实施采信的,在申报环节应注意以下四点:

1.海关对同期装载在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进口原油采用相同的检验监管模式。


2.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进行申报。


3.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在录入采信机构代码和检验报告编号时应区分大小写。 


4.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其中,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包含货物相关运输信息;“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应如实填写,并在“货物清单及对应检验报告列表”中将申报货物信息与检验报告编号进行一一对应,以便于海关验核,提升查验效率。




 | 来源:阿拉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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