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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海湾标准化组织(GSO:成员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王国、科威特国、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王国、也门)通过WTO发布G/TBT/N/ARE/634、G/TBT/N/BHR/719、G/TBT/N/KWT/699、G/TBT/N/OMN/542、G/TBT/N/QAT/693、G/TBT/N/SAU/1363、G/TBT/N/YEM/299通报,发布《食品中重金属的最大残留限量》最终标准草案。新标准将对食品中的砷、无机砷、汞、镉、铅和锡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进行规定,其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新标准对水果、蔬菜、真菌类、奶制品、肉制品、鱼类、盐、婴儿配方食品、膳食补充剂等24大类食品中的铅残留限量分别作出规定,限量要求从0.01mg/kg至3.0mg/kg不等,且对水果、蔬菜等部分食品的限制要求同时适用于食品湿重状态以及洗涤和分离可食用部分后的状态。其中,对液态形式投放市场的婴幼儿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液态形式投放市场的婴儿配方奶粉、后续配方奶粉和幼儿配方奶粉限制最严格,均为0.01mg/kg。
对水果、坚果、蔬菜等21大类食品的镉限量进行了规定,限制要求从0.005mg/kg至3.0mg/kg不等,其中,对以液态形式投放市场的由牛奶蛋白或牛奶蛋白水解物制成的食品限量要求最严格,均为0.005mg/kg。
对食品中的无机汞和有机汞(甲基汞)两种形态分别进行了限量规定。其中,天然矿泉水中的无机汞限量为不超过0.001mg/L,食用盐的无机汞限量不超过0.1mg/kg。对渔业产品和双壳类软体动物、膳食补充剂、盐等3大类食品中的甲基汞限量要求则从0.1mg/kg至1.0mg/kg不等。
对包括谷物类食品、奶粉类食品(包括婴儿配方奶粉、后续配方奶粉、针对婴幼儿的特殊医疗食品及幼儿配方奶粉)、婴儿食品、果汁和浓缩果汁等4大类食品的无机砷限量和食用盐的总砷限量分别进行了规定。其中,对4类食品的无机砷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从0.01mg/kg至0.3mg/kg不等,对食用盐的总砷限量为不超过0.5mg/kg。
对5大类罐装食品的锡限量进行规定。其中,对常规罐装食品湿重状态下的锡限量为200mg/kg,对常规罐装饮料(含果汁和蔬菜汁)限量为100mg/kg,对罐装婴儿配方奶粉、后续配方奶粉和幼儿配方奶粉、罐装婴儿食品和婴幼儿加工谷物制品、罐装特殊医疗用途食品3类食品的锡含量限制为50mg/kg。
同时,对于标准中没有规定特定统一限量的干制、稀释、加工或复合食品,主管机关需考虑相关处理加工过程可能引起的污染物浓度变化、产品成分比例和定量分析极限,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并证明相关处理加工的具体因素。如果主管当局认为提供的因素不合适,可以根据现有信息自行定义该因素,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类健康。
中东市场是我国出口新兴市场,出口企业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的食品进口准入要求更新动态,加强涵盖全产业链的食品安全管理,从原料源头降低重金属残留和污染等安全风险,严格做好出口前合规检测,并向进口商提供必要的生产加工环节相关因素信息。
| 来源:阿拉甬关、慈溪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