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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近年来,由于进境危险化学品伪瞒报、错报、漏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层出不穷,下面请和小编一起通过案例来了解进境危险化学品的海关监管知识吧。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境船用备件一批,总价10000美元,经海关取样送检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发现,实际货物为船用涂层材料,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A公司未向海关报检,被海关查获。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A公司进口时未向海关报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海关经审核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案件条件,予以简化环节,快速办理。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十二条及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22项裁量,决定对A公司科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A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二、如何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海关办理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时,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
(二)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表中所列情形。
海关办理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罚没的金额总和为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的金额总和为10万元以上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快速办理案件的量罚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六条规定:“本裁量基准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各裁量阶次的条件,具体内容请查阅文末的海关公告。
对于进境危险化学品未报检的快速办理案件,从重行政处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16%罚款,一般行政处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10.5%罚款,从轻行政处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7%罚款,减轻行政处罚的处商品货值金额2.5%罚款。
四、法条链接
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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