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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洋垃圾”进境,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本文将通过问答的形式对禁止“洋垃圾”进境相关海关监管政策规定进行解读。
Q
什么是“洋垃圾”?
A
“洋垃圾”是对来自境外的固体废物的俗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对于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Q
常见的“洋垃圾”有哪些?
A
常见的“洋垃圾”包含废动植物产品,矿渣、矿灰及残渣,硅废碎料,废药物,杂项化学废物,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废橡胶、皮革,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包括废特种纸),废纺织原料及制品,废玻璃,金属和金属化学物的废物,废电池,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等。
Q
进口“洋垃圾”有什么危害?
A
我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洋垃圾”环境污染事件。来自境外的“洋垃圾”本身于环境有害,在其存储、加工利用过程中,往往产生大量污染物,处理处置难度大,会对我国生态环境和国民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Q
我国现在还允许“洋垃圾”进口吗?
A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规定,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同时,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这一举措标志着中国全面禁止“洋垃圾”进境。
Q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洋垃圾”将如何处理?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Q
什么是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A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是指依据产生来源确认进口货物的类别,再根据固体废物定义或者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对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Q
违反规定将“洋垃圾”输入境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将依照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Q
走私“洋垃圾”违法企业会受到什么限制吗?
A
依照《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三)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另外,1年内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企业无法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因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进口货物国内收货人应实时关注进口货物情况,加强采购货物源头质量控制,避免境外不法分子将固体废物伪装成正常货物或夹藏于正常货物,向我国转移。
|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