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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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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2024年3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30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进行调整,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一、修改填报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H2018通关系统,便于数重量的自动准确核销,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企业根据货物实际情况按要求如实申报即可。

  二、删除申报项目

  随着关检融合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部分填报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的申报项目无继续保留必要,同时为精简申报项目,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调整为“目的地海关”

  随着关检融合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随着关检融合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统一代码,方便企业统一理解,将“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企业按相关要求,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

  监管类别是HS编码体系下的扩展参数,体现商品的相关监管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参数管理,便于企业理解,因此将“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企业如实填报即可。










 |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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