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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科普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修订亮点
2026-0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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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的贸易形势和保障国门生物安全需要,海关总署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进行整合修订,于2025年9月2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包含六大亮点,具体如下:

一、取消分级管理,实施风险管理

《管理办法》在监管模式上作出重要调整,取消了原有按高中低风险分级管理的模式,统一实行“风险管理”原则(第三条)。此外,《管理办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有关指定口岸的规定,明确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应当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进境,衔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制度(第五条)。

二、聚焦特许检疫审批,简化办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海关仅负责对输入禁止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即特许检疫审批(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并对申请条件和审核要求进行优化完善(第二章)。

三、固化通关便利成果,切实惠企减负

《管理办法》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的成果,将多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化成章。原规定要求进境前需提前10至15日向口岸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前7日报检,此次修订取消了“提前报检”“提前备案”等管理要求,大大提升了通关效率。取消跨辖区隔离检疫“同意调入函”,让企业少跑腿,通过电子系统进行线上审核、流转。此外,新规还明确海关对检疫审批单实施电子联网核查,除特殊情况外,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检疫审批单(第十条第二款)。

四、明晰海关职责边界,深化部门协同

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海关与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监管环节的职责分工,避免重复监管。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第152号公告规定,海关、农业农村部门、林草部门分别对经各自检疫审批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进行隔离监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海关仅负责“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监管(第十五条)。同时,《管理办法》优化了口岸检疫流程,进一步明确对于需实施隔离监管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口岸检疫后的后续处置程序(第十二条),避免出现监管缝隙,确保各环节无缝衔接。

五、明确栽培介质检疫要求,统筹便利与安全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可根据保活需要带有栽培介质,要求栽培介质应当首次使用,不得含有土壤和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对农林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海关对栽培介质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一并实施检疫,必要时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第二十五条)。

六、整合规章体系,提升制度供给水平

《管理办法》将原《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两个规章整合为一,统一了监管标准和操作流程,同时废止两个旧规章(第二十八条)。原两规章并行实施,整合后的新办法结构更加清晰,逻辑更加严密,实现了从特许检疫审批、口岸检疫、隔离检疫到检疫监督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的修订,进一步明晰了海关职责边界,强化了风险管控,提高了通关效率,对于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促进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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