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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全面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深入实施“智关强国”行动。目前,已实现报关企业备案的“全程网办”“全国通办”,并提供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简称“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多证合一等多种线上办理渠道,企业可全程网办、无需现场办理。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
需要备案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关企业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报关企业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三)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备案方式
备案查询
供稿单位:东丽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编辑:杜鸣阳
校对:刘玥
审核:闫雪莉、李世玮
|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