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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新政出台,
利好叠加助企发展
前言
2025年9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194号),在2023年第127号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释放主动披露政策红利,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为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下面就请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主动披露新政都带来了哪些利好吧!
一
免罚时限由“六个月以内”放宽至“一年以内”
新公告将涉税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免罚时限由“六个月以内”放宽至“一年以内”,为企业通过全面自查发现相关违规行为提供了充足的时间,更加符合现代企业经营规律和会计核算周期,有利于企业主动自查发现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加强企业守法自律的内驱力。
二
删除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免罚的时间和金额限制
新公告放宽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的免罚条件,删除了时间和金额限制,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的”,该类事项经企业、单位按规定主动披露,即可不予行政处罚,有效降低了轻微违规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
调整优化检验检疫领域违规行为适用主动披露免罚的情形和条件
新公告将检验检疫领域违规行为免罚的情形由6项调整为5项(保留2项新增3项),将原来标准不够统一的适用条件统一调整为“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精神和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告再次明确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说明海关主动披露政策始终坚持宽严相济,而不是一刀切的免责手段。
四
延长公告有效期
延长公告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有效保障了政策稳定性,同时也为将来进一步优化预留了空间。
五
主动披露政策与企业信用管理政策密切相关
根据公告内容,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对于高级认证企业,以及准备申请认证的企业,用足用好主动披露政策将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ND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处、静海海关
编辑:马心想、宋志军
校对:郑超、王永峰
审核:张锦亮、李楠
| 来源:天津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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