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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SN/T 5353-2025),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下面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规程的相关内容吧~
相关定义
再生钢铁原料: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原料。
夹杂物:在生产、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再生钢铁原料中的非金属物质,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石块,但不包括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再生钢铁原料钢铁实物量:单位质量的样品,去除夹杂物、非钢铁金属物质后的金属实物量占原样品质量的比值。(注:以质量分数表示)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不同类别表观特征
01
普通再生钢铁原料
表观特征:
长度≤1500mm,宽度≤600mm,由使用一定年限后退役的钢铁制品和各种钢材加工过程中形成的余料、尾料通过分拣、拆解、剪切加工而成。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5%。
02
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
表观特征:
以回收的汽车拆解料、小型或厚度小于2.0mm的其他型回收料、工业加工余料等为原料,通过分拣、拆解、破碎后加工而成的不规则的碎料状或类球团状再生钢铁原料。
03
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
表观特征:
长度≤1500mm,宽度≤1000mm,以汽车板或其他单一品种加工余料或尾料、回收的旧钢筋(螺纹、线材),或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为原料通过分拣、打包加工而成;钢材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刨花、钢屑通过分拣、打包或装袋而成。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5%。
04
再生合金钢原料
表观特征:
长度≤1500mm,宽度≤1000mm,由镍铬系列不锈钢回收件或加工余料,铬系不锈钢回收件或加工余料,使用失效的工具钢、模具钢、轴承钢、齿轮钢、高温合金、硅电钢等回收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刨花、合金钢屑等通过分拣、剪切、打包或装袋而成。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5%。
05
再生铸铁原料
表观特征:
长度≤1500mm,宽度≤600mm,由厚度在2.0mm以上,使用一定年限后退役的铸铁制品和各种铸铁件加工过程中形成的余料或尾料通过分拣、剪切加工而成。尺寸超过最大规格的质量不应超过总质量的5%。
海关监管
海关总署发布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SN/T 5353-2025)规定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的总体要求、现场检验、取样和结果处置。
01
总体要求
检验地点:原则上,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实施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装运要求: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再生原料混装。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有独立包装或采取物理分隔措施,或在卸货时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进行分类卸货,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单证要求: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同一报关单下可以申报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申报要素应符合规范申报要求,应注明具体的原料类别。集装箱箱号(或其他车载工具识别号)、封识号应与相关单证列明的信息一致。
02
现场检验
放射性污染检验:以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固定式放射性监测设备或人工巡测方式实施放射性污染检验。结果要求见下表:
危险废物检验:对原料中危险废物含量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包括但不限于)估算原料中危险废物质量占比。
原料中危险废物的质量应不大于原料总质量的0.01%。
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检验:对原料中是否混入爆炸性物品(废弃炸弹、炮弹等)、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应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物品;
2.不应混有密闭容器、压力容器等物品。
表观特征检验:对原料的表观特征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必要时可采用卷尺、便携式光谱仪等辅助现场检验。货物表观特征应符合前述要求。
夹杂物检验:对原料中夹杂物含量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估算原料中的夹杂物质量占比,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1.普通再生钢铁原料夹杂物≤0.80%
2.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夹杂物≤1.00%;
3.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夹杂物≤0.80%;
4.再生合金钢原料夹杂物≤0.80%;
5.再生铸铁原料夹杂物≤0.80%
注:以上均为质量分数要求。
钢铁实物量检验:前述5种原料钢铁实物量均应≥92.0%(质量分数)。
疑似固体废物现场排查:采用感官检验。现场排査发现有疑似固体废物的,应按照《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结果处置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的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该检验批原料合格,予以放行。
放射性污染、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危险废物、表观特征、夹杂物含量和钢铁实物量中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检验批货物不合格,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放射性污染、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或实施退运。
2.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夹杂物含量和钢铁实物量检验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3.表观特征不合格,属于类别申报错误的,且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申报规定执行;其他表观特征不合格情况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处置。
经专业鉴别机构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供稿单位:天津新港海关、商品检验处
编辑:柴陆路、赵丽杰
校对:赵亮
审核:周满红、王晶
|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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