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简称EAEU)建设对接的全面推进,我国与联盟国家的经贸合作不断深化,双方农食产品国际贸易发展潜力巨大。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卫生质量,EAEU建立了严密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主要涉及官方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食品准入、注册登记、进口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企业更好地了解这些规则,对保证出口食品符合EAEU要求,促进贸易持续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EAEU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应的食品技术规范主要是基于俄罗斯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引用了部分欧盟标准和ISO标准。《食品安全技术法规》(TP TC 021/2011)为食品的通用性法规标准,是EAEU成员国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基础,主要用于规定所有食品安全和食品生产全过程的规范要求等,于2011年12月9日第880号决议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此外,还有很多涉及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主要包括《蔬菜果汁产品的技术规范》《油脂产品的技术规范》《粮食安全技术法规》《肉及肉制品技术规范》《乳及乳制品技术规范》《鱼及鱼制品技术规范》《食品及其食品标签的技术规范》《包装安全技术规范》《食品添加剂、香精和加工助剂的安全要求》《关于一些专门食品,如食疗食品以及饮食预防营养品的安全性》等。
无论是通用型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还是各类食品对应的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涵盖了对应类别食品的定义、市场流通规则、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食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及回收过程中的安全规范与要求、食品标签、流通标志、包装要求、合格评定和符合性声明程序等;第二部分对该类产品按不同品种列出了其对应的安全卫生限量标准。此外,EAEU技术法规对每一类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也规定得十分详细。
EAEU成员国的产品均要受到欧亚经济委员会的监管,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应的食品技术规范均须经过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以决议的形式通过并发布后才能生效。
食品准入制度
EAEU对食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准入制度,按照EAEU食品安全技术法规规定,凡进入EAEU成员国市场的食品(包括成员国生产和进口自成员国以外国家的食品),必须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且需在通过国家注册、认证并获取EAEU技术法规符合性声明后,经加施EAEU统一的流通标志“EAC”后,方可在EAEU成员国统一关境内流通销售。
进口商申请国家注册证书
和符合性声明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0年5月28日第299号决议,即基于海关边境和关税同盟的关境卫生和流行病监督(控制)的货物统一清单,规定了要求进口商申请国家注册证书食品的类型(包括首次进口到关税同盟关税区)。主要产品包括:特定食品(儿童食品)、新品种食品、运动员/孕妇和哺乳妇女专用的食品、生物活性食用添加剂、有机食品、食品添加剂、转基因食品、调味剂、作为香味物质和原材料的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和细菌发酵剂、工艺助剂(包括酶)、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等。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协议中签署的卫生措施,海关联盟委员会于2010年7月1日起对相关食品实施国家注册准入。
根据《关税同盟食品安全技术条例》(TR CU 021/2011)规定,非EAEU成员国的食品要出口到成员国境内,必须办理技术法规符合性声明后才能够进入,而该声明必须是由EAEU成员国的进口商作为申请人申办,申请时须提供对应的安全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贸易合同和营业执照等资料信息。目前除了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特种食品、醋以外的所有食品均须申办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实质上是一种许可制度,由申请单位申请,其产品和生产过程通过被认可的实验室和认证机构检测和检查,符合要求后获得的合格证明,符合性声明必须经过EAEU成员国注册才有效。EAEU授权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信息在欧亚经济委员会互联网站发布。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14年10月9日的决定,即第94号基于兽医管控的货物抽样和设施联合检查的通用制度条例,一些特定的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也需要实施注册登记,其中包括:屠宰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奶制品生产企业、禽蛋及其蛋制品生产企业、水产品生产企业等。
进口通关程序
非EAEU成员国的食品在进入EAEU成员国时,只要不涉及检疫问题,口岸海关一般只审查包括符合性声明在内的相关资料,经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即可通关放行。对列入高风险检疫类别的食品,EAEU成员国的检疫机构会在口岸进行现场检疫,并审查出口国对其出具的检疫证明,检疫、审查合格后对其予以放行。
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检验检疫
属于检疫范畴的动植物源性食品,还应符合EAEU相应的法规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证书。
(1)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第317号决议及其修订案,即《关于海关联盟内采取兽医卫生检疫措施的规定》,规定了应实施兽医检疫(监督)产品统一清单(以下简称统一清单),其中包括活动物、所有类型的肉类和肉类产品(包括家禽)、乳和乳制品、蛋加工食品、动物源材料、动物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宠物食品)以及鱼和海产品及其制品。统一清单内的应检疫食品在进入EAEU统一关境内流通之前,须办理入境许可证和进行兽医卫生检验,提供兽医检疫证书,其兽医检疫证书应以俄文或出口国文字书写。现场查验一般是按照10%的比例抽查,查验过程中,发现感官有可疑,则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
(2)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第318号决议,即《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关境和海关边境应该进行植物检疫(监督)的应检产品(应检货物、材料、商品)清单及实施检疫程序规定要求》,规定了EAEU海关关境和海关边境应该进行植物检疫 (检查)的应检产品(应检货物、应检材料、应检商品)清单(以下称为应检产品清单)。应检产品清单将产品分为两类,一类为植物检疫高风险应检产品(如谷物及谷物制品、新鲜水果、蔬菜、坚果等),另一类是植物检疫低风险应检产品。
进入EAEU成员国内的每一批次被列入应检产品清单的食品均要求进行植物检疫。植物检疫高风险食品在入境时还须提供出口国的该批次产品的植物检疫证明,用出口国语言和(或)英语书写。检查内容包括对产品所附相关文件进行核实,对运输车辆、应检食品的表面和包装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所提供的植物检疫证明不符合要求,运输车辆、产品包装或产品表面发现有检疫对象存在时,其产品被要求退回或由产品所有者实施销毁或采取消除检疫对象的技术处理措施。如果上述检验符合要求,则从产品中抽取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
海关提醒:
进入EAEU成员国统一关境内的食品标签必须同时用俄语和成员国的官方语言进行标示。非EAEU成员国的食品上如有使用该国文字标示的标签(原标),则其内容必须与俄语和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内容相符,且符合EAEU标签要求的标签要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允许在原标上加贴俄文或成员国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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