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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船舶舱单传输时限要求
2025-0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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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舱单

传输时限要求


舱单

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01

集装箱船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02

非集装箱船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03

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

货物和物品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04

客货班轮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05

短途船舶


 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06

空箱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

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07

转境内港口转运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

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单位:口岸监管处、天津新港海关

编辑:胡健彪、孙琪

校对:史浩、高亮

审核:李刚、张一






 |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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