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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进出口许可制度
进出口的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的农药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3个月。
实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通关作业无纸化,海关凭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不再收取纸质文本。
进出口农药单位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网上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由其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办理通知单。涉及多个生产地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生产场所信息。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
注意
农药的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农药企业依流程取得相关证件后,通过单一窗口在网上办理申报,企业需要向海关申报农药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此外,如果农药被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进行管理,进出口及其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申报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海关将依法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农药进出口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注意
特殊监管区域农药进出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除外)之间进出的农药,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农药,除列入《鹿特丹公约》的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外,其余无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区内企业的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供稿单位:天津新港海关、综合业务处
编辑:张旭萍、王轶玲
校对:袁伟
审核:王闯、李鑫
|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