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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指南丨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监管知多少(三)——进口危险化学品通关避坑指南
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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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险化学品

通关避坑指南

案例警示  以案为鉴





你合规了吗


危险化学品进口必须“步步合规”。


宁波海关在进口渠道查获多起危险化学品违规进口案件,涉事企业面临高额罚款、货物退运等严厉处罚。


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划出危险化学品进口“高压线”,助你规避风险,安全通关。


案例一

涉危不报闯关被截











某企业进口一批普通货物时,有数十桶无色透明液体未申报。经取样送检,确认无色透明溶液为磷酸溶液,属于危险化学品。

违规点


未按《危险化学品目录》申报,逃避危险货物监管。


案例二

包装不符险酿大祸











某企业申报进口一批危险化学品乙腈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二类包装,使用了三类包装。

违规点


未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使用符合规定的UN认证包装。


案例三

标签可万万不能少











某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芳香尼龙自粘漆,未张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被海关查获并责令整改。

违规点


未按要求张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


案例四

进口油漆涂料可不能随便











某企业进口一批油漆涂料,检测出30桶油漆涂料的多环芳烃总和含量超出《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违规点


进口油漆涂料的含量超出我国相关规定的要求。


案例五

高危低报不可取











某企业进口的一批颜料,海关关员发现该批颜料张贴的危险公示标签上面的危险说明,与企业提供的安全数据单上显示的危险特性和危险说明逻辑不符。经实验室鉴定,货物危险特性中为“易燃液体(类别2)”“急性毒性吸入(类别4)”与申报的“易燃液体(类别3)”“急性毒性吸入(类别5)”不符,存在高危低报行为。

违规点


高危险性低报成低危险性。



海关严管 四大铁律


01|申报必严谨


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准确申报。


如果无法判断危险化学品,需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严禁伪报、瞒报、漏报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特性。




02|包装必合规


使用UN认证包装并经性能检验。


按危险类别张贴运输标识(如爆炸品1.1项、毒性气体2.3项等)。


03|标签必准确


外包装须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含象形图、警示语等)。


 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SDS)。




04|资质必齐全


进口企业需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进出口商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危险化学品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第九条第一项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第三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第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 (包括外包装件 )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6

《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7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8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



安全重于泰山,合规方能致远!


请各企业严格遵守危化品进口监管要求,共同筑牢国门安全防线。如需政策咨询,欢迎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ND




 | 来源:阿拉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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