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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指南丨如何规范申报进口油品法定数量小贴士
2025-0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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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成品油

法定数量


你好,前段时间我们公司申报进口了一票成品油,现在收到了海关的税额确认书,需要补缴进口环节消费税。我们是什么环节申报错误了呢?

因为申报的法定计量单位对应数量上出现错误,导致纳税环节的税款出现偏差。


那么,我们来看看,进口成品油法定数量应该要如何规范申报。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以“升”为单位对成品油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而“升”仅是成品油申报进口时的法定第二计量单位。为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的一致性,并保持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公告方式,明确了进口成品油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答 疑 解 惑


首先,让我们先来解答申报企业的困惑。经核实,该企业申报进口成品油的商品编码在2710.1993项下,非零售包装,企业申报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为840千克,申报的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为800升。


由于该商品编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附件中所列商品编码,对应计量单位换算标准为1千克=1.126升,实际申报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为840*1.126=945.84(单位:升)。所以,企业需要按照945.84升的数量缴纳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而非当时申报的800升。






如何填报计量单位


对于需要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为“千克”,法定第二计量单位为“升”,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申报进口数量。其中,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的数量,应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附件中的给定公式,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申报






如何进行换算



01

非零售且无具体标明数量的情况

对于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未显示在货物包装和货物随附单证中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的对应数量后,再按规定换算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对应数量。


申报货物:进口一票商品编码为2710.1991项下的润滑油,非零售包装,合同显示进口数量为1100升,未显示商品重量。


换算过程:假设该润滑油的实际密度为0.80,在申报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时,首先应根据货物实际密度和体积计算出货物的实际重量(单位:千克),即1100*0.80=880千克,然后再根据公告附件中的给定公式,商品编码为2710.1991项下的润滑油,计量单位换算标准为1千克=1.126升,即880*1.126=990.88升。所以在报关单申报过程中,此项商品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数量应填报数值为880(单位:千克),法定第二计量单位数量应填报数值为990.88(单位:升)。



02

零售包装的情况

零售包装的成品油,法定第一计量单位的对应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液体部分的重量。同时,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申报货物:进口一票商品编码为2710.1991项下的润滑油,零售包装,含水量为0.01%,合同显示进口数量为500瓶,每瓶净重3.5千克。


换算过程:在申报法定数量时,选用扣除商品零售包装后液体部分的重量,但不应扣除成品油中的含水量。所以在报关单申报过程中,此项商品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数量应填报为3.5*500=1750(单位:千克),法定第二计量单位栏数量应填报为1750*1.126=1970.5(单位:升)。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附件中所列的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仅适用于附件所列油品。附件所列油品以外的油品,在申报时,依旧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注:本文部分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





 | 来源:阿拉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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