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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文对《监管办法》制定背景、主要整合修订内容进行介绍,并对相关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监管办法》制定背景
为推动进出境行李物品通关便利,进一步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海关总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6部规章予以整合修订,最终公布《监管办法》。
《监管办法》主要整合修订内容
调整管理措施及分类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规定,进境物品的免税额度已调整为由国务院制定,《监管办法》删除6部规章中免税额度相关规定、《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等有关内容,增加进境物品税款征收指引性条款(第十九条)。
取消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管实际的“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安家物品、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等分类标准及相关特殊规定,按照一般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将“特殊物品”修改为“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第九条、第十条等)。
合理限定规章适用范围
《监管办法》将规章适用范围由“进出境旅客”扩大为“进出境人员”,涵盖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填补立法空白(第四条等)。
考虑到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含常驻人员)、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华工作海外科技专家等特定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特殊性,明确按照专门规章实施监管(第三十四条)。
科学整合监管要求
《监管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纳入立法依据,增加“维护国家安全”作为立法目的(第一条)。
全面梳理6部规章中涉及书面申报要求的条款,在兼顾公众理解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合理列明进出境书面申报具体项目(第九条、第十条)。
合并规范查验措施(第三章)。
科学整合处置措施,设置截留、检疫处理、暂时存放、退回、放弃、拍卖、变卖、销毁等10类处置方式(第四章)。
将进出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领域检疫处理有关规定概括为五类情形(第二十二条)。
归并6部规章中退回、拍卖、变卖、销毁等适用情形,同时进一步理顺退回、放弃、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方式的适用顺序(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厘清申报及处置环节要求
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际通用规则关于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申报规定,明确“红绿通道”的申报性质(第十二条)。
针对执法争议的高发领域, 明确申报地点应当为申报台等指定地点(第八条)。
将书面申报节点限定为海关采取查验措施前,并明确相应法律后果(第十一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框定截留适用范围及期限(第二十一条)。
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和便民需求,保留暂时存放的处置模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固化实践成熟经验
将进出境人员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由原来的报关纳税手续调整为进出境手续(第四条)。
对查验过程中易损毁、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强调携带人应当在查验前主动声明(第十五条)。
新增非进出境人员进出海关监管作业现场不得携带进出境物品及免税品的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支撑智慧海关建设
新增智慧旅检相关规定( 第七条)。
首次在行李物品申报领域明确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
将海关查验的手段由“X光机”扩展为“设备、工具”,更好涵盖CT机、智慧查验平台、移动查验单兵等设备、工具(第十六条)。
针对先期机检封识、封志被破坏等问题,重申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第十八条)。
《监管办法》热点问答
什么是海关“红绿通道”?
按照国际通用的“红绿通道”分类通行,海关监管区域设置“红色通道”“绿色通道”,分别对应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
进出境人员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一)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二)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三)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七)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的;(八)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九)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十)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出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一)携带禁止出境物品的;(二)携带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三)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七)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进出境人员以何种形式进行行李申报?
进出境人员携带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以及不明海关规定或者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应当选择“红色通道”。其他进出境人员可以选择“绿色通道”快速通关。
《监管办法》明确要求在携带禁止或限制进境物品、超过免税限额物品、动植物产品、检疫传染病风险物品、货币现钞超限额等情况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向海关书面申报。
进出境人员向海关书面申报的,应当填写纸质申报单或者电子申报数据。进出境人员应当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递交纸质申报单或者确认电子申报数据,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并接受海关验核。
在海关采取查验措施前,未按规定完成书面申报手续的,视为未向海关申报。
进出境行李被查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是进出境人员主动申报或现场海关关员认为需要开箱查验等情形,进出境人员需配合海关的查验;二是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是海关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时,进出境人员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搬移、开拆和重封行李物品,并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询问;四是对于查验中易损毁、易造成人身损害的物品,应当在查验前主动声明;五是海关可以使用设备、工具、工作犬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实施查验,并依法取样;六是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识、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七是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径行查验,但需有见证人在场。
海关会如何处置被查验的进出境行李?
《监管办法》对多部规章制度中内容相近的处置措施予以整合,设置征税、截留、检疫处理、暂时存放、退回、放弃、拍卖、变卖、销毁等10类处置方式。
海关查验行李时,进出境人员可以拍照或者录像吗?
任何人不得扰乱海关监管作业现场秩序,未经海关允许不得现场录音、录像、拍照。
| 来源:《中国海关》2025年第4期